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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关系报备业务提示

日期: 2025.10.30 点击量:

     根据《期货经纪合同》(2024版)“客户须知”中关于“(九)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场所有关异常交易、程序化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规定”的内容: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及报备的相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经期货公司提醒、劝阻、制止无效时,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根据《期货经纪合同》(2024版)“期货经纪合同”合同文本中关于“第十节 实际控制关系及程序化交易账户报备管理”的内容:
     第八十条 实际控制关系指当乙方存在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资金账号或他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乙方期货资金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事实情形的,乙方应主动向甲方陈述,并配合甲方根据期货交易场所等机构的要求进行实际控制关系的申报及采取相应措施。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发生变更时,乙方应主动向甲方陈述,并配合甲方根据期货交易场所等机构的要求进行实际控制关系的变更申报。如未主动申报,导致甲方或期货交易场所对乙方采取措施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结果。
   
     若您与关联方(包括个人客户、单位客户)之间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需主动向我司进行申报;若涉及交易所协查问询的,您应积极配合我司及交易所的协查问询工作,如实回复询问,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或故意回避。客户申报实控关系账户的,内容需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且填报在全市场已开立的期货交易所交易编码(未在我司开立的也需完整填写)!

备注:
     根据各交易所及监控中心相关规定,目前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为:
     一、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实。 
     二、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1、行为人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的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 行为人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3、行为人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
     4、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5、 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6、 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对他人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7、行为人对两个或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8、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此基础上,郑商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还涉及“行为人与他人交易行为具有一致性且存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期货交易资金的,或者行为人与他人交易行为具有一致性且双方交易终端信息一致的”。)

     以上认定标准摘自各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以交易所公布的最新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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